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让“小公共”循规蹈矩

1998-06-06 来源: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胡其峰 我有话说

1984年,北京市马路上出现了25部小公共汽车,这是北京市首批投入运营的“小公共”。谁也没有料到,到了1997年年底,北京市的“小公共”已达到4100辆,有37家经营公司,从业人员近9000人。

“小公共”的经营方式简单,对从业人员文化及专业技能要求不高,尤其是投资少、税费低和社会需求的增加,“小公共”经营者在短时间内即可收回投资,获得较高的收益,为此,大量社会资金和许多企业参与了进来,使得“社会办小公共”成了北京市小公共汽车发展中的一大景观。据了解,北京市“小公共”总固定资产目前已达2.8亿元,在没有财政补贴的情况下,每年向国家缴纳税费1600多万元。

“小公共”在城市公共交通中所起的“削尖补档”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,目前,北京市“小公共”营运线路已达340多条,其中,市区214条,郊区130条。线路的设置采取与“大公共”、长途车同线运营,或弥补“大公共”和长途车所不及,如已开通的亦庄开发区、松榆区小区、南苑和永乐区等15条线路。据悉,近期还将开通青塔、花家地和吕家营村等地线路。

然而,北京“小公共”前10年的发展却是基本处于没有统一管理规章或管理薄弱的状态。特别是1992年后“小公共”大量增加,管理上处于失控状态,运营秩序混乱,多收费、侵犯乘客合法权益,甚至辱骂、殴打乘客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,“小公共”一时成了新闻曝光中的热门字眼。

1995年,《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办法》这一政府规章颁布施行。然而,在这之后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规定,政府规章中只能设定警告和罚款两种行政处罚,这样《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办法》中设定的没收违法所得、停业整顿、暂扣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超出了规章设定处罚的权限,另外,按照法律规定,去年年底北京市政府决定,《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办法》已不再作为政府规章,因此也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,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无法可依局面依然继续。从而,一部让“小公共”“循规蹈距”的地方性法规——《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》的出台成了顺理成章之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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